| 一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、法规,草拟全省统计工作法规、规章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,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区、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。二、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;建立和管理全省基本统计报表;拟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省统计标准,审定部门统计标准;管理全省统计调查项目,审批全省各地区、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。三、组织实施全省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;汇总、整理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国民经济运行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预测和监督,向国家统计局和省委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四、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五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;制定全省各地区、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。六、统一管理全省县(市、区)及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;协助管理市、地、州统计局正、副局长;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、统计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。七、受国家统计局委托,领导和管理全省城市、农村和企业调查队。八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